对醉驾不起诉并非认定其无罪

近报 新闻    时间:2017年12月22日    来源:近报


  正方:醉驾不起诉可以有
  张全林:不起诉与醉驾入刑并不矛盾,不起诉本身就是“刑内”的一种处理结果。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不起诉决定,是法律赋予的正当裁量权,这也是法律尊严的具体表现。不起诉更不意味着可以免去制裁,除了去做社会服务,如果是公职人员,还要得到延伸处理,如免职降级降薪。尽管不起诉,也能叫当事人记住醉驾得不偿失,心存敬畏,甚至“再也不敢”,目的就达到了。
  樊耀文:醉驾对社会的危害极大,对他人的生命构成严重的威胁。所以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张某肇事后,自愿完成30小时社会服务后,瑞安市检察院对其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这并不是法律的宽容,或者说是对醉驾“网开一面”。也并非认定张某无罪,只是认为不需要对他进行刑事处罚,但实际上张某仍然构成危险驾驶罪。
反方:醉驾“免刑”不可取
  刘佳:醉驾未造成社会重大伤害,可通过社会服务免刑,看似彰显执法善意,实则开错了“口子”,恰恰适得其反。势必让醉驾重罚的震慑减弱,让更多人抱有“偶尔一次,不会出事;即便抓到,也可免刑”的侥幸心理,从而沦陷醉驾的高危区域。醉驾严惩绝不能手软,因为从严从重不是害而是爱、不是无情而是保护。
  范德洲:情节的“轻微”与否,很难有一个明确的界限,而一旦无法把握这个界限,那么,极有可能导致“尺码”无限放宽的现象。而且,所谓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也是一个相当模糊的概念,同时,从现实考虑,又有多少司机在发生酒驾行为之后依然“态度恶劣”呢?因此,如果因为“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而免刑,这看似双赢的结果,带来的或许就是“大错不犯,小错不断”了。

  11月1日,张某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张某自愿完成30小时社会服务后,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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