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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花板坠落原因是判定责任人根据近报 新闻 时间:2017年09月01日 来源:近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就本案来看,谁是应当承担赔偿的责任人?是具有相邻关系的楼上业主?还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在确定责任人之前,需要追本溯源,探究天花板掉落的根本原因。建议本案受害者应首先申请房屋质量检测部门或者房屋安全鉴定中心对房屋的质量问题进行检测鉴定,找寻症结所在。 非房屋质量问题: 楼上业主是否使用房屋不当? 如果非基于房屋本身质量问题,而是主要基于楼上业主装修或者使用房屋不当造成的楼下房屋天花板脱落,则需根据相关法律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各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楼上业主应据此,对楼下受害者房屋进行修复并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 房屋质量问题: 建筑不合格还是装修不合格? 如果经鉴定是房屋本身质量问题,还要进一步区分是开发商建筑不合格的原因还是因为业主本身装修引起的原因。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这里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是指向业主实际交房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具体保修期要看房屋建筑设计文件。《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本案受害人于2000年入住该房屋,若想直接追究开发商的责任,需要查明房子是否处在房屋质量保修期。 但如果是属于业主二次装修的原因,如胶水或者腻子粉太重,加重了墙的负担,导致天花板脱落掉了下来。这就应该另当别论。只能由业主自行承担损失。 而物业在本次案件中承担责任与否,需根据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或者物业服务合同进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