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生女不算重婚离婚欺诈可以求偿

近报 新闻    时间:2016年12月23日    来源:近报



  律师简介 点评人:陈兆港 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主任   山东大学法学硕士,济南市优秀律师,十余年执业经历,办理过大量民商案件,也代理过重大刑事案件,经验丰富。 龙奥所地址:济南解放路112号历东商务大厦22层 电话:18605310330

  黄某为“弃婴”落户
属违法行为

  在本案中,收养弃婴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及所在地的相关规定,凡1999年4月1日后,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的,收养人持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确认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出具的《子女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和《广东省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童)审批表》到发现地的社会福利机构办理入院登记手续,民政部门给予办理收养登记,公安部门给予办理常住城镇居民家庭户口手续。
  如果收养人私下抱养或者捡拾弃婴,未经依法登记,则由抱养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镇民政部门动员其将弃婴、儿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由公安部门将弃婴、儿童送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并给予办理市儿童福利院常住城镇居民集体户口手续。
  本案件中,当事人黄某未征得妻子橙女士同意,通过其他渠道,单方为弃婴落户,违反了《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关于夫妻共同收养子女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条款,属于违法行为。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证明。
“出轨”不等于重婚
  但黄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一女的行为,并不构成重婚罪。根据我国刑法关于重婚罪的定义,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亦即男女双方以再结婚为前提,是一种侵害在先的婚姻关系,违背公序良俗、有伤风化的违法行为。黄某与女同事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的状态,因双方并未结婚,如果符合同居(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并居于长期的、稳定的生活状态)的要件,则认定为非法同居,如果其婚外情存续时间及严重程度达不到同居的标准,顶多视为偶发性的婚外性行为,俗称“出轨”。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应加以危害和歧视。毕竟,孩子是无辜的。
橙女士可要求
重新分割财产

  当事人橙女士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做出了自愿将房产让予对方的意思表示,其目的是建立在保障亲生子女权益的基础之上,当事人黄某不履行夫妻互相忠实的义务,保持婚外情并生育私生女,并且让橙女士在不明真相并违背真实意思的前提下抚养了私生女,在协议离婚时错误地作出了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黄某存在一定程度的欺诈,不但给橙女士造成极大的物质和精神损害,也严重侵害了橙女士亲生子女的合法权益(毕竟,私生子与婚生子享有同等权利,私生子在一定程度上会侵占婚生子本应享有的将来继承父母房产的份额)。
  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橙女士可以遭受欺诈为由,在协议离婚生效后一年内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