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已有完备的不动产登记

近报 新闻    时间:2018年04月27日    来源:近报


  民国肇始,中国历史翻开新的一页,迁延日久的不动产登记也正式登场。1913年元月,浙江省绍兴县不动产登记所颁发给当地农妇冯朱氏一张《私有不动产登记证书》,它可能是目前国内所能见到的第一张不动产登记证。这张登记证也许标志着: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的“有契无证”时代,终于向“有契有证”时代过渡了。
  从民国元年到民国十年(1912-1921年),“不动产登记所”“不动产登记处”“不动产登记科”之类的新型机构在大江南北纷纷设立,很多省份的财政部门下面,都挂着一个不动产登记处,很多县市的县长大人同时兼任不动产登记所所长。
  与此同时,也有很多地方完全没有开展不动产登记的意向,包括北京与上海这样的大城市,市民们根本没搞懂不动产登记为何物,甚至连听都没听说过。
  北京的不动产登记,是从1922年才“被迫”起步的。为什么要说“被迫”呢?因为北洋政府这一年出台了一部《中华民国不动产登记条例》,要求政府治下的所有城市都要成立登记衙门,开展宣传并受理一切不动产的登记申请。这部不动产登记条例总计一百四十八条,无论内容长度还是详细程度,都远远超过了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发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这部近一百年前颁布的《不动产登记条例》非常现代化,它规定一切不动产物权都应登记,包括土地与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地役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质权和租借权,如不登记,则“不得对抗第三人”。比如说黑心开发商将同一套房子分别卖给张三和李四,李四交款签约后,随即做了不动产登记,张三却没有进行登记,那么这套房子就只能归李四所有,张三只能找开发商索赔,不能跟李四抢房。
  该条例还分别规定了官产(国家所有)、公产(集体所有)、民产(私人所有)等不同物业的登记办法和登记程序,也规定了申请人如何填写申请书,登记处如何填写登记簿,以及登记处如何收费,出现渎职如何处分,申请人进行虚假登记时如何处罚等等。
  可惜的是,如此先进的法令并没有收到应有的效果,综观全国各地的历次不动产登记,无一例外都是单相思型的:政府很热心,民众不响应。
据《中国经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