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律护航,“非遗”如何传承?

近报 新闻    时间:2017年07月07日    来源:近报


  根据《刑法》规定,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属于行为犯,并不以结果发生作为犯罪认定的标准。该案件中,杨风申确实存在非法制造烟火药的行为,并且其制造烟火药的数量也达到了入罪条件,因此,杨风申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犯罪。但是,该案件在量刑上仍需商榷。
  一方面,杨风申制造火药的主要目的是用于“五道古火会”的表演,其主观上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恶意,客观上也没有产生社会危害后果;另一方面,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杨风申已经七十九周岁。因此,应该对其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但是,在案件发生之前,“五道古火会”已被列入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杨风申也被认定为省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所以该案件背后是古老文化传统与现代法律秩序之间的不协调和冲突。而这种冲突的代价不能让“非遗项目”传承人来承担。立法之本不仅仅是惩治犯罪,更是通过规范人的行为来维护社会秩序。
  “非遗项目”是人类的宝贵遗产,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都应当切实保护和弘扬,当具有安全隐患的传统“非遗项目”保护与现代社会秩序发生冲突时,相关管理部门应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根据我国规定,烟花爆竹的生产必须由有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任何个人均不得生产,但杨风申进行表演的烟火药又无法从市场上购买。因此,急需“非遗”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出台具有针对性的管理规定,加强安全监管工作,为“非遗项目”的保护和传承保驾护航。
  杨风申老人的案件并非个案,浙江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药发木偶戏”、河南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新野猴戏”也曾面临同样的困境。“药发木偶戏”传承人曾“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被刑事拘留,但最终法院认定该传承人主观无犯罪故意,且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免予刑事处罚。“新野猴戏”耍猴人在牡丹江市街头表演时,因没有“野生动物运输证”被森林公安刑事拘留,后被当地法院认定犯了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但免于刑罚。
  因此,上述共性问题的解决急需法律的健全与完善,“非遗项目”的保护应该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可以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制定部门规章等方式,对法律规定进行细化并统一法律尺度,为“非遗”项目的保护提供有效的法律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