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首保记录,比买车的时间还早

车主怀疑是二手车,法院支持消费者退车退款

近报 新闻    时间:2017年03月10日    来源:近报



  记者 邢志彬

  莱芜的李女士买的新车保养时,发现这辆车在她购买之前就有过保养记录和3210公里里程,怀疑商家卖给她的是二手车。法院一审判决认为销售商对车做“虚假登记”欺骗的是厂家,不构成对消费者侵权。李女士上诉后,法院于2017年2月二审判决,认为虽然车的质量与新车没差别,但侵犯了李女士的知情权,自由选择权,构成销售欺诈。判商家返还购车款和购置税,但考虑公平原则,不支持三倍赔偿。
保养记录对不上号 怀疑商家旧车新卖
  2015年4月20日,李女士在莱芜市圣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花22万元购买了一辆东风本田汽车。10月31日,李女士给车做第二次保养时,核对了下保养手册,发现这辆车在2014年12月29日,也就是买车前3个多月就有一次保养,里程表记录为3210公里,车主的名字也不是她。李女士怀疑这辆车是别人退货,商家又当新车卖给她的。
  而圣轩汽车公司负后服务部解释,李女士买的是新车。保养记录是他们内部做的一个虚假销售信息上报给厂家,告诉厂家车已经售出,是为了完成销售业绩。这在全国汽车大多4S店里几乎是通用做法,对李女士买车、用车、保养、维护都没有影响。
  《中国消费者报》曾对此做过调查,4S店所谓的“向厂家备案”,除了为完成销售业绩,还有一方面的原因是大城市4S店很多,小城市4S店较少。大城市因为市场竞争,价格相对较低。厂家为了保护小城市4S店,要求各地经销商只能卖给本地客户。4S店向厂家提交虚假销售信息后,可以回避厂家对销售渠道的限制。

法院判虚假登记 但未侵害消费者权益
  李女士认为,圣轩汽车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向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双方的买卖合同,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条款要求赔偿三倍车价。
  圣轩汽车公司辩称,他们的“虚假出库”行为面对的是厂家,并不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销售的车确实是新车,且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不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
  法院认为,“虚出库”属于销售商为完成某种销售业绩作的一种虚假登记行为,该行为欺骗的对象应为汽车生产厂家,而非消费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结合本案,在“虚出库”时,尚不存在特定的买受者,销售商与虚假登记第三人之间并不存在实际买卖合同关系。对汽车消费者来说,其购买的车辆依然为新车,并非为二手车,在新车质量以及经济负担方面并未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16年7月18日,莱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李女士不服,向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侵犯知情权构成欺诈 法院二审判退车退款
  莱芜市中院认为,圣轩汽车公司的“虚假销售申报”行为本身是一种欺骗厂商的不诚信行为。其在销售时未告知李女士,侵犯了李女士的知情权,剥夺了李女士在购买商品时的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构成销售欺诈。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李女士享有撤销权,也就是与圣轩汽车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应当予以撤销。而对于李女士对“该车是二手车”的主张,现有证据难予以证实。
  莱芜市中院认为,圣轩汽车公司虚假销售行为欺骗的对象应为汽车生产厂家,而非针对消费者。李女士购买的车辆为未实际销售过的汽车,与新车质量并无差别。“虚出库”是否会影响李女士享受“三包”服务,造成经济损失,属于尚未发生,尚不确定的事项。根据公平原则,不应适用《消法》“退一赔三”的相关规定。
  2017年2月13日,莱芜市中院终审判决,撤销车辆销售合同,李女士向圣轩汽车公司退车,圣轩汽车公司返还购车款和车辆购置税,但不支持返还保险费。当事双方分担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