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监护不力 尚不属犯罪

近报 新闻    时间:2017年03月10日    来源:近报


  天津大悦城南开店孩子坠亡悲剧事件让人心痛,但这并不是个案,监护人监管不力造成孩童伤亡的事件屡有发生,该案件中孩子的父亲以及商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又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本案中孩子的父亲作为监护人,负有保护孩子人身安全的监护义务,但是由于父亲的疏忽大意,造成孩子坠楼身亡的悲剧,显然属于监护不力。
  由于父亲的监护不力,导致自己孩子身亡,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呢?从我国以往的司法实践来看,监护人疏忽大意致孩童伤亡的,很少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一方面,与中国的传统文化有关,子女伤亡会被认为为家庭内部事务,父母与子女未能作为平等的主体来衡量,父母失去子女已经是很悲惨的事,如果再对父母进行处罚无疑更是雪上加霜;另一方面,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由于父母监管不力造成孩童伤亡,在以往观点中大多认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至于商场是否要承担责任,取决于其是否尽到了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据目击记者称商场4楼的护栏有1.3米左右,是符合现行商场的安全高度的,商场应该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商场可以减轻甚至免除责任,但商场也应该就此事做出反思,采取更加完善的防护措施避免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