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取消医保户籍限制

持居住证就可参保,居民每年基本医保增至450元

近报 新闻    时间:2017年08月25日    来源:近报


  记者 刘一梦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进一步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取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户籍限制,明确居住证持有人可在居住地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除此之外,通知还明确了“财政补助标准平均每人每年达到450元”、“2018年基本医保人均个人缴费标准不低于180元”等六项内容。
  “新政策一大亮点是放宽参保条件,取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户籍限制,明确居住证持有人可在居住地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无居住证的新生儿,可随父母在居住地参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居民医保处调研员张庆国介绍,个人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照当地参保居民同样的标准给予补助。也就是说,居民医保参保人长期在外地居住,已办理当地居住证达六个月以上的,可持相关证明到参保所在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选择居住地的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进行诊疗,医疗费用按规定结算。
  财政补助方面,通知规定,2017年居民基本医保各级财政人均补助标准新增30元,平均每人每年达到450元。2018年基本医保人均个人缴费标准不低于180元,个人缴费实行分档统筹的地区逐步向1档过渡。在参保方式上,省人社厅职工医保处的工作人员介绍,我省将大力推行参保居民网上缴费、银行代收等方式,提高参保缴费信息化、便利化水平,引导居民连续参保。
  此外,目前全国5843家定点医疗机构已接入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可提供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服务。其中,山东接入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的定点医疗机构增至200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