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翻墙男生遭批评跳井自杀

批评者是否该担责?

近报 新闻    时间:2018年04月27日    来源:近报



  2016年8月28日,14岁的杨壮壮(化名)跳井自杀了。杨壮壮生前因翻院墙被发现,杨俊奇曾对杨壮壮作了一番批评。据此,杨壮壮父母以儿子溺亡与杨俊奇批评存在关联为由,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杨俊奇给予民事赔偿。随之而来的,是这起民事诉讼一审和二审迥然不同的判决结果,更让这起悲剧多了一分耐人寻味。
  时至今日,杨俊奇一直奔走在申诉的路上。他说:“批评他人几句,就得为他人的死赔钱?我不服!”

  事发:抓“小偷”
  2016年8月27日早上,杨俊奇正在自家的养鸡场里忙活。他的妻子邵静急匆匆地跑来,让他赶紧去他堂哥家看看。
  “我媳妇儿看见一个人翻进了我堂哥家的院子。”以为遇上了小偷,杨俊奇丢下手上的活,叫上了恰好在一旁的同村村民杨胜利,准备去看看究竟。
  养鸡场离院子很近,不到50米的距离,杨胜利和杨俊奇决定分两头“包抄”。当走到小路的拐角处时,一个人影从院子里翻了出来。
  “我当时就叫住了他。”杨俊奇回忆说,“他说他叫杨壮壮,是我们村杨彦华的儿子,想去院子里找点小玩意儿玩。”杨俊奇说,他当场批评了杨壮壮几句,指出他在明知道别人不在家的时候跳院子不合适。
  此时,又有几位村民路过围了过来,大家打了个圆场,就让杨壮壮离开了。走的时候,杨壮壮取下眼镜,揉了揉眼睛,说话声音有些哭腔。
  “他说他以后都不跳别人家院墙了。”杨俊奇回忆,这是他听杨壮壮说的最后一句话,之后,他和其他人一同离开,而杨壮壮则朝着家的方向独自走去。
  没人预料到,杨壮壮的生命开始进入倒计时。
杨壮壮自杀
  27日杨壮壮到了晚上始终不见踪影。母亲鹿正英开始央托亲戚朋友找人,并找到了杨俊奇,在她看来,杨壮壮的失踪和他有关系。杨俊奇没多申辩,“我想到是同村的,毕竟孩子不见了,大家都挺着急,我也没多说就跟着去找了。”但直到8月28日上午,杨壮壮的尸体才在井里被找到。
  杨壮壮死后,鹿正英开始频频上门找他讨说法。杨俊奇说,除在他家门口烧纸钱外,鹿正英甚至提刀上了门,“她觉得是因为我‘威胁、辱骂’了小孩,才导致小孩跳井自杀了,认为孩子的死我有责任。”
  尽管曾经目睹了批评过程的杨胜利、杨保全、吕薇薇都作证表示,在发现杨壮壮跳院墙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的过程中,杨俊奇没有辱骂他,更没有肢体接触,但杨壮壮的父母还是坚持认为,杨俊奇应该对孩子的死亡负责。
迥异的一二审判决
  杨俊奇没想到,他很快收到了民权县人民法院的传票,因为杨壮壮的死,杨彦华一家将他告上了法庭,索赔各项费用共计10万元,在起诉状中,杨俊奇提议在报警时不要提及杨壮壮翻院墙被发现的情节也成了他应当为孩子死亡负责的佐证。
  2017年3月20日,民权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杨俊奇对于杨壮壮的死亡存在过错,驳回了杨彦华一家的诉讼请求。
  然而,杨彦华一家不服一审判决,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一次,判决结果和一审结论迥异。
  2017年7月22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杨俊奇承担杨壮壮死亡后果40%的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对于和一审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杨俊奇表示难以理解。“我既没有打、也没有骂,怎么就说他的死亡和我有关系?”
  除10万元的赔偿金额外,更让杨俊奇难以接受的是判决书上的一段说辞。
  判决书认为:杨俊奇对杨壮壮的批评教育有对他造成了心智压力和影响的可能,本案经公安机关调查杨壮壮虽属自溺身亡,但无证据证明当日有其他导致其可能自溺轻生诱因的存在,如果不是外来不当行为诱因的存在,实难想象一名未成年人独自走向玉米丛中的深井自溺寻死。
  “意思就是因为没有找到其他的原因,所以我批评他就是他自杀的原因?”杨俊奇说,当得知判决结果后,他便下定决心,不予支付这10万元的赔偿,“我没有亏良心,我做了对的事,为什么要赔钱!?”
  2017年9月,杨彦华一家申请了强制执行,今年春节,杨俊奇发现,他被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转眼间变成了“老赖”,现在已经买不了机票和高铁票了。
  “杨俊奇自认尽了一个普通人应该尽的本分,却为此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现在,他还在为继续打官司奔波,“必须打到底,我要争这一口气。”
据《新京报》
二审改判 是对未成年的保护
  本案中,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更多体现出国家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未成年人的批评应坚持“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本案中,杨俊奇发现杨壮壮后,但未联系其家长的情况下,对杨壮壮独自进行警告和威胁,存在对未成年人心智压力和影响的可能,而杨壮壮正是基于这种心理反应,“在走时取下眼镜,揉了揉眼睛,说话声音有些哭腔。”因此,二审法院认定杨俊奇教育有余,保护不足,违犯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教育与保护原则”的相关规定。
  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需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根据公安机关调查,无证据证明当日有其他导致杨壮壮可能自溺轻生诱因的存在,排除其他干扰因素,二审法院结合未成年人的天性和特殊心智状况,认定杨俊奇的外来不当行为构成对本案悲剧发生的诱因,即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杨俊奇应当对此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程度直接影响侵权的责任大小。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经公安机关调查杨壮壮属于自溺身亡,并认定其无故翻墙跳入别人家,存在不当行为,因此杨壮壮本人需对死亡承担60%的责任。杨俊奇在未经公安机关对翻墙原因进行调查的情况下,对杨壮壮进行过度批评,即其外来不当行为构成对本案悲剧发生的诱因,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二审法院判决杨俊奇承担40%的责任即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