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擅调员工岗位被判赔八万元

近报 新闻    时间:2018年04月27日    来源:近报


  案件:王某就职于山东省某电气公司,工作期间,某电气公司直接向王某下达调岗通知,将王某从销售岗位调到制造部从事生产工作。王某接到通知后,多次寻找领导协商此事,但均被电气公司拒绝。
  无奈之下王某将电气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因单位单方面变更岗位,降低其薪酬,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故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某电气公司签订的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中虽然约定了用人单位享有调岗的权利,但须符合对应的条件,且须经过双方协商。该电气公司未有证据证实调岗的必要性,且未与王某进行协商,单方作出调岗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王某据此提出解除合同,要求经济补偿金,理由正当。最终法院判令电气公司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8万多元。
  说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据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