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卑职可参高官

近报 新闻    时间:2017年03月17日    来源:近报


  唐代的弹劾机构是御史台,共有23名官员。长官是御史大夫一人(从三品)、御史中丞二人(正五品)。其下属有三院:一,台院侍御史四人(从六品下),负责与上诉、弹奏、审理案件相关的各类事项。二,殿院殿中侍御史六人(从七品上),负责监察朝廷礼仪制度方面的违规行为。三,监察院监察御史十人(正八品上)。唐代御史台有以下几个特点值得关注:
  第一,官阶只有八品的监察御史在任命方式上却享受五品高官的待遇。唐代任官制度规定:五品以上高官,需要申报中书门下审核,然后以皇帝的名义委任。然而,唐代有三类低级官员的任命方式与高官完全一样。他们是谏官补阙(七品)、拾遗(八品)和监察御史(八品)。这就从制度上避免了专权宰相插手御史人选的可能,也为君主直接控制弹劾权力提供了方便。
  第二,八品监察御史,可以对宰相及尚书省六部高官随时履行监察与弹劾。这种以卑职监督高官的做法,是唐代君主政治的一个显著特点。国家任用拾遗这些资历尚浅、官位不高的年轻官员,如同驱使初生之牛犊,很少患得患失,容易激发他们无所畏惧的士气,有利于实现监督朝政的目的。
  第三,御史享有充分的自主弹劾权力。一旦掌握官僚犯罪违纪的事实,三院御史均有自主弹劾权力。在皇帝朝见百官之日,御史可以直接当廷弹劾。武则天长安四年(704年),御史大夫李承嘉曾召集御史,责备他们说:“你们弹劾不禀告长官,难道不失礼吗?”监察御史萧至忠回答说:“御史台无长官。御史都是君主的耳目,彼此侍奉君主,各自实施弹劾,无需请示长官。
  《唐代监察制度研究》就记载了15名宰相被弹劾,其中近一半来自八品监察御史。例如韦思谦弹劾宰相褚遂良用低价购买一名中书省翻译的土地,事后,褚遂良被贬为同州刺史;马怀素弹劾宰相李迥秀仰仗张易之权势,受贿违法,结果李迥秀被罢免相职;李商隐弹劾宰相崔湜选官失序,崔湜被贬官处分等。
  除了宰相,御史台的长官也可能遭弹劾。例如,监察御史纪履忠弹劾御史中丞来俊臣独断专行,结果,来俊臣被贬官。这些历史事实反映出,唐代弹劾制度的结构设计在实际运作中都有具体的体现,制度与运作是一致的。特别是监察御史弹劾所及,几无死角。   据人民论坛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