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跳河遭辱骂 骂人者担责一成

近报 新闻    时间:2017年05月12日    来源:近报



  2016年6月19日,于某因琐事与汪某在微信中争吵。汪某在气头上,就拍了一个双脚站在河边的照片,发到了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于某看见后,并未安慰和劝阻,而是刺激汪某,并威胁要将汪某的包从楼上扔下去。最终,汪某跳进河中溺亡。
  2016年8月15日,汪某父母将于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汪某死亡导致的各类损失的40%,共计约33万余元。
  法庭上,于某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他辩称,汪某自杀的原因,是因为汪某向家中要钱没要到才跑了出去,以前汪某就曾多次有过自杀行为,但均未成功,并辩称其与汪某只是普通朋友关系,自己无需承担责任。
  针对二人之间是否为男女朋友关系这一有争议的事实,法庭准许原告方提出的两名证人出庭,法官通过证人提供的二人合影照片、两次火车票购票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判定二人关系亲密,并非一般普通朋友。
  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受到言语刺激后处置不当,对自己的生命不加珍惜、不计后果,应当对于自己跳河溺水身亡承担主要责任。事发时,于某并不在汪某身边,但其言行对汪某最终跳河显然有一定的刺激作用,判决其对汪某死亡承担10%赔偿责任,赔偿8.2万余元。

  法官说法
汪某溺亡与于某言语刺激有一定因果关系
  该案承办法官认为,根据生活常识,即使于某、汪某二人并非男女朋友,但二人毕竟在微信聊天中发生争吵,于某在聊天中辱骂、刺激汪某,其言行与汪某溺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酌情认定于某承担一成赔偿责任。
据《南国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