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摔骨折状告路人 法院判赔2万

近报 新闻    时间:2017年05月12日    来源:近报


  去年3月6日,59岁的李阿姨推着自行车从赵大伯身边经过时,70岁的赵大伯与自行车后轮一接触,失去平衡摔倒了。这一跤赵大伯摔得有点疼:小腿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他要求李阿姨赔12万余元,为此他跟李阿姨对簿公堂。近日,杭州上城区法院判决了此案。
  大伯在庭审时说,那天上午11点多,他在杭州西湖大道某大酒店外人行道上与朋友聊天,李阿姨推行自行车经过他时,车勾住了他,但李阿姨还继续推行自行车,这造成赵大伯失去平衡,倒地受伤。
  随后,因李阿姨说有事要处理,就先离开了。赵大伯去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赵大伯左胫骨下端及腓骨上端骨折。去年3月14日,赵大伯到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报案。去年5月10日,交警大队作出交通意外证明。后经鉴定,赵大伯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建议为150天,营养期建议为90天。赵大伯认为李阿姨严重侵害他的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医药费、营养费等12万余元。但是在李阿姨眼中,事情不是这个样子的。
  “当时正好是某大酒店的健康讲座散场,人多,我在酒店外推自行车下人行道,我推得很慢的。我突然感觉自行车后轮有猛烈震动,等我回过头去看,赵大伯已经倒地。”李阿姨认为,不存在后轮勾住赵大伯后,她继续推行自行车的情形。
  并且李阿姨认为,赵大伯聊天后转身前行时,应看清前面的情况。“正是他夸张的转身的动作,导致他碰到了我的自行车后轮,身体失衡,原因在他自己。”李阿姨还回忆说,当时赶来交警是不予处理此事,围观群众也认为她无过错。
  当时赵大伯的同伴让李阿姨留个地址即可,经赵大伯同意后,李阿姨就先离开了。所以,李阿姨认为,赵大伯的起诉事实和理由缺乏证据,她不存在过错,不应赔那些钱。

  法官说法
不存在主观故意但应承担客观责任
  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意外证明载明,事发经过是赵大伯在大酒店外人行道上与朋友聊天,李阿姨推行自行车在人行道上经过该处,赵大伯转身时与李阿姨的自行车后轮相接触,大伯失去平衡倒地受伤。
  法院审理认为,大伯和阿姨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本案中,根据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意外证明,大伯和阿姨在主观上均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应根据实际情况,由两人分担损失。虽大伯主张阿姨存在过错,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李阿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赵大伯各项损失2万元。               据《杭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