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不当得利,应返还善款

近报 新闻    时间:2017年09月08日    来源:近报


  涉案文章作者“煙兒”行为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鹏鹏监护人可通过民事途径主张返还。一般的文章打赏,是基于互联网共享经济模式下,读者对作者支付稿酬或对作者进行嘉奖的一种方式,只要读者自愿打赏,不存在违法问题。但涉案文章无文学性可言,读者更多是基于对鹏鹏的同情、基于捐赠的目的而打赏,涉案文章作者也完全是在利用读者对鹏鹏的同情而开通打赏。实质上属于通过互联网公开募捐。
  根据《慈善法》第31条规定,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同时,《慈善法》第101条规定,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而涉案文章作者是自然人,根据《慈善法》,她并不不具备公开募捐的资格。
  “从民法的角度,涉案文章的作者使用鹏鹏的真实遭遇、照片,获得的打赏理当归鹏鹏及其法定代理人生母所有,用于鹏鹏的治疗或者生活。”鹏鹏生母索要打赏被拒绝,进而被拉黑,这不代表这笔钱就可以被作者占有。生母可以通过民事途径主张返还。也可以向民政部门举报,要求将款项原路退还给打赏的人。
  但是,煙兒的行为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和行政法上的违法,但不构成刑事上的诈骗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