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纠纷,微信转账请用实名

近报 新闻    时间:2017年09月08日    来源:近报


  案例一
  20多岁的小琳在寄送快递的过程中认识了快递员小张。小张30多岁,经常来小琳处取送快递。一来二去,两个人就熟悉了,也加了微信。认识一段时间后,小张说自己缺钱临时需要周转,向小琳借2000元。小琳在微信上给小张转了2000元。事后,也没有让小张补一份借条。
  说好只是周转几天,可小张却迟迟没有还款的意思。又过了一阵子,小张非但没有还钱,还玩起了人间蒸发,小琳只好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开庭了,小张仍然下落不明,没法到场。庭审过程中,小琳没法提供手机上转账给小张的原始页面,只出具了一份微信转账截屏的打印件。
  更麻烦的是,这份打印件上显示的收款人竟然是一个网名——“重*再来”。因为是网名,没办法确认这个网名是否被告小张。
  小琳提供的微信转账截屏打印件虽然能当证据使用但是却不能孤证定案,鉴于此,法院最终以证据不足驳回了小琳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孙先生两年来,陆陆续续通过微信转账借给朋友丁先生12万元,没有借条。丁先生迟迟不肯还款。据微信转账记录显示,丁先生的微信账号并非实名,而是一个公司名称。
  咨询律师后,律师建议他尽快补充、固定证据。于是,孙先生分别在微信、短信里给对方发去信息,大致内容是:“丁***,我是***,我在***时借给你,合计***,请你尽快归还。”
  庆幸的是,丁先生并不知道孙先生已经打算提起诉讼,也没有提防。在短信和微信上都回复:“有数了。”
  随后,孙先生又给对方打去了电话,在电话里进一步确认借贷的事实,并进行电话录音。
  就这样,这个案子从原来的孤证变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其诉讼请求最后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法官建议
红包、转账附言要用好

  审理小琳案件的法官分析,现实中微信转账金额的来源有两类:一是与微信平台绑定的银行卡,这种方式可以根据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的存取款流水记录形成证据链来证明借款事实。二是零钱提现。一些手机的系统无法显示转出转入对方的昵称,仅有金额、交易日期、交易号码及“朋友已确认收钱”字样。仅凭转账记录根本无从证明已收款的“朋友”是否就是借款人本人。
  所以,必须要有微信运营商出具的相关的身份证明信息、或者借款人真人头像照片、聊天记录、录音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必要时还需要进行公证。
  如果碍于客观情况不方便立书面证据,那就要留心收集、固定电子证据了。如果是通过微信转账等借钱给对方,务必在附言栏目里备注好钱款的性质。
  另外,还可以沟通中再确定对方的身份信息、款项性质,减少后期可能引发的麻烦。
据《法制文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