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话老年人权益维护

近报 新闻    时间:2017年10月27日    来源:近报


  中国人自古便有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正确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尊老敬老的应有之义。本期法制版汇总了法院近期审理的老年人维权典型案例,让法律为老人撑起“夕阳保护伞”,为身边的老年人倾注一份关爱。

  【案例1】
长期虐待致生母自杀
不孝子获刑

  82岁高龄的被害人王老太,其与丈夫马先生共生育二男五女。几年前,王老太的丈夫因病去世,丈夫去世后,子女们经协商,决定让王老太跟随儿子马某一同生活。起初,马某对老母生活起居照顾尚可。但后来,王老太患上了偏瘫,生活不能自理。马某逐渐丧失了耐心,经常对母亲恶语相向,后来干脆升级成推搡和殴打。不堪忍受折磨的王老太,自杀身亡。案发后,马某投案自首。法院经过审理,以虐待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虐待行为一般都会不同程度地给被害人造成精神上、肉体上的痛苦和损害。本案中,因马某的长期虐待行为致使母亲自杀,就符合“情节恶劣”的构成要件。刑法针对家庭成员之间的犯罪专门规定了两条罪名,除了虐待罪之外,还有一个是遗弃罪。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法官建议
  老年人在遭遇赡养义务人虐待或遗弃情况时,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自己:
  第一,要勇于揭发赡养义务人的恶行。
  第二,不要有“忍气吞声”的念头,义务人的恶念有了第一次就会有后续的第二次,一定要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自身遭受更大的伤害。
  第三,在遭受不正确对待时,一般不要极力反抗和语言威胁,以免给自己造成更大的伤害,然后看准时机向其他亲属求助,并寻求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帮助。
  第四,不能有轻生念头,子女不孝顺不完全是自己的过错,切莫一时想不开。

  【案例2】
坏分子专骗老人要做防范

  被告人赵某、任某(另案处理)和孙某谎称陈老太在外打工的子女有“血光之灾”,如果想消除灾难必须听从安排,将1万元现金放到指定位置,再完成神医指定动作之后取出方可。如法炮制的陈老太在完成相关要求后,返回原地却发现钱已经失去踪影,骗子也早已不在现场。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孙某主动退还全部赃款。2017年3月,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赵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说法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赵某和孙某的行为就构成诈骗罪,属于数额较大的范畴。
法官建议
  首先要帮助老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要知道世上并没有“鬼神”之说,要从心理上自觉清除封建思想余孽。另外,要提醒老年人遇到陌生人搭讪时有防范意识,如果对方声称是子女或其他亲属的熟人,一定要抽空和家人联系核实后,再做决定。特别是涉及到钱物问题时,最好先找理由进行搪塞,跟家人征求意见后,再行处理,避免一时脑热做出不适当的举动。

  【案例3】
签协议
不能免除赡养义务

  2011年,孙大和孙二(均为化名)签订了一份“分家协议”:由孙大赡养父亲孙大爷,孙二赡养母亲刘老太。2013年9月,孙大爷去世。不久,刘老太因中风住院治疗,刘老太要求老大承担一部分费用。但老大以“分家协议”为由拒绝。法院审理后认为,“分家协议”损害了刘老太的合法权益,不能消除法律规定的义务。法院判协议无效。
法官说法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虽规定,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但理论和实务界多数观点认为,这里的“赡养协议”仅可以在赡养的时间安排、方式方法、内容细节上进行约定,并不能“签订协议”免除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

  【案例4】
子女不“常回家看看”
老父诉精神赡养获准

  家住某县城的孙大爷是位退休教师,两个孩子均在市区上班。老伴去世后,子女们提出让孙大爷到市区居住,但孙大爷在没有棋友、“老伙计”的城市根本住不习惯。回到家后,子女们由于工作忙碌,除了定期给孙大爷打电话和寄钱外,很少回家看望。孙大爷一纸诉状将儿子和女儿告上法庭。和其他赡养案件不同的是,孙大爷并没有请求子女承担赡养费用或要求跟随子女生活,而是要求两个子女每个月至少回家一趟,和自己一起待上半天。孙大爷的儿子和女儿被突如其来的法院传票惊呆了,但也立即认识到了自身在“赡养”父亲方面存在的不足。最终,案件在办案法官的调解下,孙大爷主动提出撤诉,子女们也当庭向孙大爷道歉,每个月也都会带着孩子回家看望父亲。
法官说法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老人进行精神上慰藉所包括的内容和范围很广,包含道德和法律两个层面,从道德层面上看,要求子女要有孝心和孝行,尽可能顺从和满足老人的合理要求,尽量做到对老人无微不至的关怀,使老人感到顺心舒畅。从法律层面看,对老人进行必要的探视或看望,多和他们交谈,疏解他们内心的“空虚”和失落是不可缺少的。
法官建议
  首先应从国家法律层面对“精神赡养”问题进行细化和明确,尤其要增加可操作性强的惩戒措施,不妨引用“曝光”和诚信机制,来约束和警醒子女在“精神赡养”方面的不作为。第二、媒体能发挥好自身责任,对涉及“精神赡养”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例多宣传报道,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共同关注“精神赡养”的共识。第三、子女要做到警醒,除了在物质上关注老人生活之外,在精神上也切实履行好义务,负起责任,给自己的孩子做好榜样。第四、老人在需要子女“常回家看看”的时候,应理性处理,视情况对待,对“孝顺”的孩子,响鼓不用重锤,最好能通过谈心的方式进行提醒,如果实在不行,再诉诸法律也不迟。

  【案例5】
老年人再婚,子女无权阻挡

  2014年陈先生老伴去世,2016年,他经人介绍认识了同样丧偶的张女士。没想到,再婚遭到子女们的极力反对。陈老汉无奈到法院咨询,法官主动找来其子女做思想工作。最终,其子女勉强同意陈老汉再婚。
法官说法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是受法律保护的。《婚姻法》规定,公民有结婚和离婚的自由,任何人不得阻拦、包办、胁迫、阻止公民的此项权利。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不论父母的婚姻关系如何变化,子女都必须履行其应尽的赡养义务。本案中,从法律上讲陈老汉和张阿姨结婚,作为子女是没有任何理由进行阻拦的。
法官建议
  老年人再婚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呢?首先,应加强婚前了解,结婚不容易,再婚更不容易,因此老年人要相互了解对方的脾气、性格、爱好、文化素养、经济状况以及家庭成员组成,尤其是双方子女对老年人再婚的态度,做到心中有数,避免因再婚不圆满给自己造成更大的心理伤害。要明确权利和义务,再婚时,要将双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和双方子女对两位再婚老人应尽的赡养义务明确下来,以减少子女及其他家庭成员的阻力。要做好婚前财产公证,应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把各自的财产状况明确下来,最好还能让其他家庭成员有明确的了解,以免婚后发生财产争执。要履行结婚法律手续,这点尤为重要,因为实践中老年人再婚,办理结婚登记的比例较低,面临着很大的法律风险,一旦发生纠纷,将可能受不到法律的保护。

  【案例6】
退休老人
也有权获误工费

  老李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出院后在与对方协商赔偿时,因自己已年满60周岁对方认为不该赔偿误工费,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最终法院支持了老李关于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判决赔偿老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1254元。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者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从上述规定可知,我国法律并没有从年龄上来限制误工费计算的条款,更没有规定年满60岁后就没有误工费。误工费的本质是补偿受害者因无法正常工作而减少的损失,其具有一种补偿的性质,计算标准只与受害者是否耽误工作减少收入有关,跟年龄没有直接关系。也就是说即使是年满60周岁,只要还在创造价值,有实际收入,并且能够证明该收入的,就应该得到合理的误工补偿。
法官建议
  劳动权是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法律并没有规定年满60周岁就不能劳动。相反,在现实中,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大多年满60周岁的人都在为了家庭的生活而继续奔波劳动,其劳动收入仍是整个家庭唯一或是主要生活来源,如果误工损失得不到赔偿,其家庭的生活保障也会受到严重影响。即便年满60周岁,也要注重维护自己合法的劳动权利、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以充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老年人是国家和社会的宝贵财富,他们曾经在社会建设中作出过重要贡献。在社会发展越来越好的今天,我们应该更多地关注他们,以正确的法律思维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用实际行动提升老年人晚年生活的幸福指数。本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