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汉强索的哥30元,被判抢劫罪

近报 新闻    时间:2017年11月17日    来源:近报


  2016年4月14日16时许,一名正在吃面的男子被警察带走。就在这一天的凌晨5时许,醉酒的他从出租车司机手上索要了30元现金。男子姓刘,他没有想到这次行为,一审时法院以抢劫罪判了他三年三个月。收到判决书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刘某的案子。如果判定为抢劫罪,刘某或将面临三年多的刑期,如果判定为敲诈勒索,刘某则可能免于牢狱之灾,庭审辩论由此展开。当天,该案未当庭宣判。

  醉酒后强行索要的哥30元
  年近40岁的刘某,白天送外卖,晚上在餐馆帮忙,每月收入4000余元。2016年4月14日凌晨5时许,喝醉酒的刘某在雨花区左家塘街道曙光路附近拦了一辆出租车,打算去八一路找朋友。车行至左家塘街道“东方新世界”附近时,刘某给朋友打了个电话,但未接通。挂断电话后,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刘某突然向司机梁某要钱,并拿走了梁某30元现金,之后刘某逃离现场。
  这一切都被车上的监控拍得清清楚楚。监控视频显示,刘某对梁某说,他是吸毒的,如果梁某不给钱他就要打人。刘某还扬言,如果梁某不给钱他会记住车牌号,以后还可以找到他打他。“大家都是出来打工的人,都不容易。”梁某说。视频中,刘某向梁某要30元,梁某不同意,只愿给20元,“就当交个朋友”。刘某用脏话回绝。最终,梁某给了刘某30元。
  刘某离开后,梁某立刻报警。当天16时许,民警在雨花区左家塘街道曙光路一家粉店将刘某抓获。之后,刘某亲属主动找到梁某,赔偿了1000元,取得了梁某的谅解。
一审:被判三年三个月
  法院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处罚。刘某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已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故判决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这并不是刘某第一次因抢劫罪获刑。一审判决书显示,2004年9月24日,刘某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6年6月7日刑满释放。
二审:抢劫还是敲诈有争议
  2017年,11月8日刘某的案子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庭审开始后,刘某承认当天发生的事实,但不认为当时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我是找出租车司机要钱,司机主动把钱给了我,我没有动手把钱抢过来。”刘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应该定性为敲诈勒索。而刘某的敲诈勒索行为既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量刑起点,也没有其他任何严重情节,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检察官认为,刘某在凌晨五点半对出租车司机实施暴力胁迫行为,在常人理解下,凌晨作为吸毒人员的刘某一身酒气在狭窄的出租车空间内,对梁某直接进行人身伤害威胁,具有可立即付出实施的现实性和紧迫性,是现实的威胁性迫使梁某不敢反抗而当场交出财物,刘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最终,本案并未当庭宣判。
据《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