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人如何防范假冒伪劣

近报 新闻    时间:2017年11月24日    来源:近报



  我国古代的质量管理制度注重生产者责任和出售者诚信。春秋晚期就已出现“物勒工名”,即把制造者名字刻在器物上,以便于检验产品质量。生产者对质量负有最终责任,明确责任并保证对失责者能够追究,是保障质量安全的重要前提。战国中期之后,不仅把工匠的名字刻在产品上,而且还会铭刻铜器的制造机构、官职名和工长名。
  物勒工名制度最初主要在官营作坊中实施,尤其是在官营兵器作坊中应用最广泛、监管最严格。之后,私营作坊和其他器物上也开始实施物勒工名。战国中晚期,吕不韦作为秦国相国,是兵器质量的最高监管人,故其名字在秦国兵器上出现的次数最多。秦始皇统一六国后,进一步在法律上规范化,使得物勒工名质量责任制成为权威性的常规制度。
  在物勒工名发展过程中,一些广告用语也出现在相关器物上。西汉后期的四神纹铜镜上,常铸有“尚方作镜真大巧,上有仙人不知老,渴饮玉泉饥食枣,浮游天下遨四海”。同时,汉代铜镜上已经开始用印章、印记标明生产者的姓氏、姓名及产地,可视为商标的萌芽状态。五代永陵王建墓出土的圆形铜镜背面,铭有“炼形神冶、莹质良工、好珠出匣,似月停空”。唐代的一些瓷器上标有“卞家小口天下有名”“郑家小口天下第一”等字样。
  北宋时期还产生了图文并茂的标识。当时,山东济南一家专造功夫细针的刘家针铺,设计制作了一枚以白兔为商品标志的、专门印刷商标的铜版。这枚白兔商标现存于中国历史博物馆,上方阴文横刻“济南刘家功夫针铺”店号,中间阳刻白兔儿图形,两侧竖刻阳文“认门前白兔儿为记”,下方刻有较长阳文附记。这是我国目前发现的最早的一枚完全意义上的商标。
  此外,明代的“六必居”酱菜、“同仁堂”药品、“张小泉”剪刀等老字号之所以能够流传至今,正是质量责任制度和品牌发展相得益彰的结果。
  我国自古就提倡“诚工”和“诚贾”,所谓“小商道做事,中商道做市,大商道做人”。质量诚信制度要点在于防止价格欺骗和质量欺诈行为,在于质量和价格的吻合。由此,“三日听悔”等制度应运而生。
  在我国古代,检验检疫手段总体上比较落后。为了防止出售者利用消费者不知情进行欺骗,唐朝规定马牛驼骡驴等交易必须立市券,并实行“三日听悔”制度。即三天内,买方发现马牛驼骡驴有病,卖方要无条件接受退货,否则就得受到鞭杖40下。当然,买方同样不可欺诈。如果出现不诚信,把无病说成有病,也要受到同样的处罚。
  尽管强调责任和诚信,但假冒伪劣现象依然难以杜绝。为此,《宋刑统》规定,生产和出卖假冒伪劣物品,罪同偷盗;市官及州县官司知情不办,与造卖者同罪。
  南宋时期曾发生过一起假药案件,贩假药者被判“勘杖六十,枷项本铺前,示众三日”。示众能够起到惩戒当事人、警示其他从业人员的作用,是早期曝光质量违法行为的重要方法。
据《解放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