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作为遗失物应被妥善保管

近报 新闻    时间:2018年01月19日    来源:近报


  主人遗失宠物狗,后被他人捡拾,在主人与捡拾人反复沟通交涉主人欲索回爱犬的过程中,因双方就酬金等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其后主人上门讨要时,捡拾人将该宠物狗摔死。针对最近这一引发网友热议事件,现做如下法律分析:
  从民事角度看,根据宠物狗的法律性质,其属于民法上的物,是饲养主人的个人私有合法财产,主人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现在宠物狗走失,被他人捡拾,宠物狗变成遗失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9条之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111条之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就本次事件来看,捡拾人不但拒绝归还宠物狗,还未能妥善保管和照顾宠物导致宠物狗最终被摔死,即使捡拾人非故意所为,但仍然存在重大过失,宠物狗的饲养主人可以要求捡拾人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由此给其造成的损失。
  从刑事角度看,捡拾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侵占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果以侵占罪认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之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案发当地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侵占罪入罪起点为2万元,且侵占罪为亲告罪,意即受害人必须亲自向法院起诉,以此举证证明宠物狗的价值达到2万元,并且证明宠物狗的死亡与捡拾人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但也因亲告罪举证难度大,面临无法立案的风险。
  如果捡拾人的行为被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之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案发当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为5千元,因此,根据宠物狗的实际价值认定,如果宠物狗的价值超过5千元,并且足以认定捡拾人故意摔死狗的行为系故意行为,那么捡拾人的行为就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宠物狗的饲养主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以刑事案件请求司法机关介入,立案侦查。
  最后,抛开法律不谈,我们也看到了人性的弱点和阴暗面,宠物狗始终是无辜的,人与动物终究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人主导动物的生死,然而任何不合理的杀、夺,都赤裸裸的揭露了人性凉薄的一面,希望通过此次事件,能够令人深思,引以为戒,最终唤醒每个人的良知与善心,爱护生灵,善待动物,尊重他人,尊重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