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校患精神分裂宿舍同学担责70%

近报 新闻    时间:2018年01月19日    来源:近报


  事件回放:张某在山东济阳某中学就读八年级,系住校生。张某在就读八年级期间,无故遭受同宿舍同学的侮辱、殴打,并持续一段时间。张某的母亲发现张莉被打后,向学校反映此情况。学校对此事进行调查,并让同宿舍的打人者书写保证书。随后张某的母亲发现其精神异常,多次带她到多家医院治疗。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张某的精神障碍与被欺负事件有直接因果关系,为此,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学校和同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约9.2万余元。近日,法院酌情认定同宿舍同学承担70%的赔偿责任,济阳某中学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说法:法院认为,宿舍同学对张某进行殴打、辱骂导致张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该事件发生时,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张某系住校生,济阳某中学应当保证其在住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张某在住校期间有一段时间持续遭受殴打、辱骂,济阳某中学在管理方面存在过错,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据《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