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可剥夺其监护权

近报 新闻    时间:2018年03月23日    来源:近报


  近年来,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事件屡屡发生,尤其是农村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着实令人担忧。
包办婚姻
法律明令禁止

  从法律的角度剖析该起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之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九条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第十一条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无论是未成年子女的受教育权,身心健康权,还是人身自由权,父母都不应侵犯,毕竟未成年子女不是家庭的附属物,也不是家长的私有财产,父母不应当作物品一样对未成年子女任意弃之,然而涉事父母却罔顾道德,严重挑战社会伦理底线,漠视法律,其行为不仅应受到批评教育,更应从严惩处。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可撤销其监护资格

  如何惩处?如何杀一儆百,唤醒父母的良知从而以身作则?那就要从监护权谈起,如果父母不能履行监护义务,甚至侵犯孩子的权益,就应该剥夺其监护权,否则,让不具备监护资格的父母对孩子继续进行监护,就是纵容对孩子的持续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父母作为监护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合法权益,那么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都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未成年父母的监护资格。不过,即使父母被撤销了监护资格,但仍然应当履行己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子女作为父母婚姻的结晶,既是父母感情的见证与寄托,更是家庭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子女无法选择父母,因此,父母在享受子女带来欢乐的同时,也必须用关爱为儿女营造出稳定、舒适的成长环境,这是亲情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抚养权产生的应有之义。父母作为子女的监护人,监护不仅赋予了父母监管未成年人的权利,更托付给父母培育、保护孩子的责任,孩子作为社会人,不是附属品,其独立的人格,完整的身心,理应得到尊重与保护。父母侵害子女权益,不但为社会道德所不齿,更为法律所不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