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隐瞒车辆信息涉嫌民事欺诈

近报 新闻    时间:2017年03月17日    来源:近报


  近年来,二手车买卖成为一种趋势,行业日渐火爆,竞争日趋激烈,卖方也依约履行职责,信守承诺。不过,在看似愈发规范的平静背后,仍然存在着良莠不齐、鱼龙混杂的波澜,有不少买方在交易中吃亏上当,损失惨重。近日,济南市民武先生就在济西二手车市场花17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奔驰车,交完钱后,才发现有13次过户记录,而且行驶里程和购买时也有不小的出入。
卖方交易前欺瞒
涉嫌民事欺诈

  在本案中,济西二手车市场欧瑞达精品车行作为卖方,向消费者武先生故意隐瞒车辆的转手次数,甚至有更改车辆里程数之嫌,其行为关涉民事欺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在买卖二手车时,卖方应当保证所出示及提供的与车辆有关的一切证件、证明及信息合法、真实、有效。卖方应当遵守公认的行业行为规范,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而二手车的重要技术指标包括:二手车里程数、二手车转手登记使用情况、二手车存在的机械隐患、二手车保养检修情况等信息,卖方属于故意隐瞒了二手车信息,其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构成民事欺诈。
买方有权诉请撤销合同
并要求赔偿其相应损失

  既属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卖方采取欺诈的手段,迫使买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买方因此遭受损害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为卖方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时,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的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所以,作为买方的消费者武先生,可以依法起诉,要求济西二手车市场欧瑞达精品车行解除购车合同,依法赔偿其遭受的损失,从而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点评律师:陈兆港
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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