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处罚能否给广场舞“立规矩”

近报 新闻    时间:2017年03月03日    来源:近报


  漫画/朱慧卿

  3月起,新版《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开始实施,居民在广场跳舞若被认定为扰民,或将受到治安处罚。近年来,多地出台相关法规和文件,为广场舞立规矩。您认为治安处罚广场舞恰当吗?该如应对广场舞扰民?
  正方:广场舞需“立规矩”
  宋潇:广场舞虽小,但透过广场舞所折射出的社会问题却一点也不小。一方面,广场舞该在什么地方跳、什么时间跳、跳的过程中要遵守什么规则,谁来协调、谁来监管,出了问题由谁且依据什么来处理,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相关部门在为广场舞“立规矩”之后,增添更为明确的规范。
  另一方面,对广场舞进行良好的引导和规范,实际上是在推动现代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更加平衡和均等,也是在为街头巷尾的治理文明,树立一个范例和样本,以此推动社会文明的提高。
  朱丹:北京以《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的形式,对广场舞提出了明确要求,也明确了违反规定的处罚办法,这不仅是对公众对广场舞焦虑的回应,也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公共事务,势必会让以广场舞为代表的全民健身的热潮在秩序和规范的方向惠及更多民众,也让广场舞走的更远。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情况下,通过法定程序来规范广场舞,值得点个赞。
反方:治安处罚是打错板子
  曹建明:采用治安处罚的办法,是处罚所有的参与者,还是处罚广场舞的组织者,这是首先应该考虑的问题。其次,在广场舞出现活动之前,有关管理部门就应该提前介入,采取预防措施,做好预警工作,并对广场舞参与者进行教育,防止发生广场舞扰民事件。而在发生广场舞扰民事件后,应该去做协调工作,使矛盾双方相互理解谅解,避免矛盾激化,而进行治安处罚了事。如果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广场舞爱好者的活动问题影响问题,只治安处罚会是暂时平息而已,是一种治标不治本之举。矛盾最终还是会显现出来的。
  郭文斌:管理广场舞不能只做减法不做加法,换言之,广场舞“立规矩”和“给空间”要齐头并进。大妈跳广场舞的本意自然不是不想“扰民”,可以说“扰民”是副产品,不过,这需要法律和制度进行管理和约束,但与此同时,应该多提供跳广场舞场所,让大妈放心跳,又不会造成扰民事实。这恰恰是管理的“焦点”所在,也是考验管理智慧的核心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