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亲子关系是继承权存在与否的前提

近报 新闻    时间:2017年07月28日    来源:近报


  在审判实践中,继承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基本上分两步走,如果对继承权有争议,先确认继承权是否存在,也就是厘清亲子关系,只有确认存在继承权之后,才能对遗产进行相应分割。本案中,原告小阳及其母亲自认为原告就是老李的亲生儿子,声称小阳是48年前小阳母亲与老李在恋爱期间所孕,但正如法官所言,“由于小阳的举证未能证明其为被继承人老李的合法继承人”,简单说就是原告一方未能证明小阳与老李之间存在亲子关系,所以其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亲子关系认定中直接证据的缺乏和亲子关系证明责任的高标准,使得亲子鉴定成为认定或否定亲子关系的关键性证据。但有些案件当事人在无法律直接约束力的情况下,出于各种原因拒绝作亲子鉴定,无疑给法院查明事实真相设置了障碍。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提出鉴定的主体有两种:一种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提出鉴定,另外一种是父母或者子女提出。至于兄弟姊妹之间,并不适用这个解释的推定。
  本案中,一方请求确认与父亲的亲子关系,但其父死亡,已经无法正常进行亲子鉴定采样。因此,一方要求与其同父异母的兄弟或姐妹之间进行血缘关系鉴定。但是,老李的合法婚生子女小荣并无义务配合原告做司法鉴定,而且有权保持缄默、不作为,甚至明确拒绝。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能简单以此推定一方的主张成立。除此之外,由于兄弟姐妹之间鉴定的准确率在60%至80%之间,并不能达到准确认定的程度,所以兄弟姐妹之间的血缘关系鉴定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推定规则。
  这种后果不能归咎于老李的合法妻子及婚生子女们,只能归咎于老李生前与原告的母亲两人未能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或是两人未能及时为非婚生儿子保全证明亲子关系的相关证据。 
  与本案类似的,还有一个著名的案例,台塑大王王永庆去世之后,罗文源三姐弟自称是王永庆的亲生骨肉,为了认祖归宗,三姐弟提起民事“生父死后认领”(即认祖归宗)诉讼,三人表示有多项证据,可证明罗文源等三人与王永庆具有亲子关系,并向法院提出验DNA要求。但在“二房”、“三房”诸子女拒绝配合做DNA鉴定的情况下,一、二审法官以3姊弟从小被王永庆抚养、认领,判决3人视同有继承权的婚生子女。但在2013年台“最高法院”撤销二审判决,要求重查3姊弟与继父有无收养关系。
  前阵子的“我爹是达利”事件更是轰动全球,一位西班牙女士皮拉·阿贝尔自称是西班牙超现实主义艺术家萨尔瓦多·达利之女。由于阿贝尔的亲子鉴定要求,西班牙法院下令于7月20日开挖萨尔瓦多·达利的遗体,以便法院取得DNA样本,确认他是否为阿贝尔的生父。
  从以上三个案件可以看出,厘清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亲子关系,除了涉及“认祖归宗”等人格权之外,往往还涉及因此而衍生的抚养、赡养、继承权利义务。
  法官说法
  老李的子女没义务配合做司法鉴定。
  据办案法官介绍,就本案而言,原告小阳是否系被继承人老李的非婚生子,这是其获得财产继承权的前提和基础。作为继承诉讼,相对方为被继承人老李的妻子及儿女,而不是老李本人,推定亲子关系的规则仅能适用亲子关系诉讼的相对方,不能随意扩大主体的范围,否则不利于对合法婚姻中其他家庭成员人格权的保护。故老李的合法婚生子女无义务配合原告做司法鉴定。小荣作为老李合法婚姻中的婚生儿子,享有独立而完整的人格权,对于原告要求其配合进行司法鉴定,以帮助其继承老李的财产,小荣有权保持缄默、不作为,甚至明确拒绝。
  这种后果不能归咎于老李的妻子及子女们,只能归咎于老李生前与原告的母亲两人未能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或是两人未能及时为非婚生儿子保全证明亲子关系的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