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视法律、妨碍司法,老赖须严惩

近报 新闻    时间:2017年07月28日    来源:近报


  老赖因乘坐高铁被拒,迁怒于承办法官,在电话中对承办法官极尽辱骂,其行为不但涉嫌侮辱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更是侵扰、妨碍了法院的正常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人民法院当然可以对侮辱、诽谤司法工作人员的老赖,给予拘留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决定。
  而对有欠账不还,却自己高消费的老赖进行必要的限制,这种司法行为正是为了督促老赖尽快的履行司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