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晨向证监会举报 中泰证券“违规代销”存疑

近报 新闻    时间:2017年10月20日    来源:近报


  日前,中泰证券“彭晨案”当事人彭晨到证监会信访,并递交举报材料,其中主要阐述了其所涉案件可能会带来证券金融系统的法律风险。鉴于彭晨举报事项的重要性,证监会特别对其开启“绿色通道”。
  事情缘起于2012年券商创新大会召开后,彭晨任职机构中泰证券(原“齐鲁证券”)决策层及其直属领导主导布置了积极和外部私募证券投资机构展开各类有金融合法手续的金融创新,其中一款“合伙企业+基金专户”的创新产品因私募机构运作而致产品亏损。最终时任齐鲁证券零售业务总部副总经理的彭晨因该产品被诉以“个人非法吸存罪”。
  “该产品的链条是:通过中泰证券营业部吸收客户,与首善财富合作成立结构化的有限合伙企业,然后与公募基金合作设立基金专户,资金由银行托管,具体投向中涉及的期货产品则还需与期货公司合作”,“这些机构均获得了产品发售、运作中的相应收益”。
  “我并未从这些产品中获得任何不当收益。”彭晨提及,“直接因这些产品获得收益的是各级机构。”据彭晨提供的材料显示,中泰证券直接获得佣金及销售服务费近800万元;长安基金、工银瑞信等公募基金获得管理费用;工商银行、交通银行等获得托管费。
  更让人不能忽视的是,上述被纳入到彭晨案的产品共计十只,其总规模并非一审中提及的1.61亿元,而是8.7亿元。1.61亿元仅仅是来自中泰证券客户的优先级资金。
  “产品自始至终就是一个整体,无法割裂。”彭晨的疑问是,如果募集优先级的机构个人涉非法吸存,做劣后和产品运作的私募公司相关负责人也涉非法吸存,从法理上说,涉案产品是否可以被判为一半为非法吸存罪,一半不是?如果不能,那么上述得到直接利益的机构该承担何种责任?
  一审判决指出,中泰证券在向客户推广上述产品时并未取得代销资质。据悉,2012年11月《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下发。其中,要求券商接受金融产品发行人委托,为其销售金融产品或介绍金融产品购买人的行为,需要取得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同时券商分支机构禁止擅自代销金融产品。
  公开资料显示,中泰证券是在2013年1月取得相关代销金融产品的业务资格。不过让人疑惑的是,截至目前,记者并未在任何公开信息中查见中泰证券存在代销私募产品违规受罚的信息。中泰证券招股书中披露称:“报告期内,本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情况。”
  而在上述《管理规定》中明确提到,券商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给予行政处罚。中泰证券新闻发言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中泰证券在获得代销资格之前,从未有过代销金融产品的行为。          中国经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