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不是“校园贷”还款义务人

近报 新闻    时间:2018年01月05日    来源:近报


  高利贷社会危害巨大,毁坏家庭、企业的案例比比皆是,比如震惊社会的“辱母杀人案”,“校园贷”本质上属于高利贷,但是“校园贷”针对的主要是在校大学生这个特殊群体,由于学生群体的社会经验少、思想单纯、还贷能力差,“校园贷”造成的社会危害比普通的高利贷更大,本案中连云港市赣榆县居民王先生家的遭遇就是“校园贷”危害的一个缩影。
  “校园贷”债务该谁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校园贷”的合同主体大部分是小额贷款公司和在校大学生,借款人和还款义务人是学生,学生的父母和其他亲朋均不是“校园贷”的借款人,对“校园贷”没有还款义务,但是在“校园贷”放款时,往往以各种名义要求大学生提供自己的父母和其他亲朋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在学生无法还款时便联系其父母亲朋,甚至到父母亲朋的家里催收贷款,很多学生的父母缺乏法律常识,会错误的认为自己有义务为孩子偿还“校园贷”,也有的父母不堪放贷公司的违法催收,无奈之下为孩子还贷。比如本案中的王先生,便是四处借钱为女儿还了20多万,但是这种盲目的还款并不能终结女儿因“校园贷”产生的外债,最终女儿还是离家出走,并且仍然四处借贷。因此,学生父母在面对“校园贷”违法催收时,完全可以拒绝还款,咨询律师等专业法律人士,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案,也可以通过110电话报警处理。
  既然“校园贷”是高利贷,必然会设定高利息。那么“校园贷”的高利息合法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借贷利息主要分四种情况:(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如果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会判决出借人返还。(4)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未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如果借款人未支付,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该部分利息,法院不会支持;如果已支付,付了就付了,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该部分利息,法院也不会支持。
  另外,“校园贷”还普遍存在实际收到的款项与所打的欠条不一致的情况,比如本案中王先生的女儿拿到手的是6000元,打的欠条是1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可见,如果有证据证明实际支付的借款是6000元,利息已经从借款中扣除的话,虽然打的欠条是1万元,也应当按6000元计算本金。
  因此,在处理“校园贷”债务时,应当根据借款的实际情况来计算偿还的金额,学生的父母在替孩子清偿债务时需要和孩子进行沟通,了解借款的实际情况,再进行债务清偿,不要弄一摊糊涂账,还了钱也没有最终了结孩子的债务。
  “校园贷”这颗毒瘤的治理,除了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外,作为直接的教育机构更应当担负起相关的教育和治理义务,对在校大学生进行“校园贷”相关的普法教育,提高学生的思想意识,也应当加强学校环境的监管,阻止不规范的“校园贷”进入校园,同时对于陷入“校园贷”的学生进行挽救教育,而不是因学生挂科单纯的进行劝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