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工作餐应视为工作内容的延伸

近报 新闻    时间:2018年01月26日    来源:近报


  该案中唐老师在学校食堂吃工作餐时被鱼刺卡伤应属于工伤。因为,唐老师在用人单位食堂吃工作餐的行为与工作有间接的关系,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应当视为工作内容的延伸,属于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通常情况下,职工只有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但该理解过于狭隘,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案情,从立法精神出发作出有利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解释。本案中唐老师于休息日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监考工作,这种加班情况应当归属于在工作时间。而工作期间吃工作餐,虽看似与工作内容无关,但其目的是是为了更好的完成工作,同时也是职工合理及必要的生理需求。故单位食堂、外包或指定的就餐地点,可以认为是公司能够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一般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食堂用餐过程中受伤,属于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故唐老师在午餐时间受伤,因其在食堂用餐的行为与工作有间接的关系,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故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件属于工伤事故。
  至于用餐过程中被卡鱼刺的过错认定问题,该案唐老师不存在工伤除外情形,理应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虽然唐老师误食鱼刺本人存在过错,但该过错系为了向领导汇报工作,其过错程度并不能否定工伤的认定。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较为严重,国家对此非常关注并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以调整,故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善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