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职工休产假须满足俩条件

近报 新闻    时间:2018年02月02日    来源:近报


  2月1日,《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施行,规定城镇职工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青岛市从业1年以上,且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足额缴费,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98天+60天”共计158天产假,以及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连续缴费期间因故中断不超过2个月并及时补缴的,可以计入连续缴费期限。  据《青岛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