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婚姻法”很先进 唐代婚姻

近报 新闻    时间:2018年03月09日    来源:近报


  唐代“婚姻法”很先进
  唐代婚姻制度的“先进”程度开创了前人纪录之先,最重要的是青年男女可以自由恋爱和自由结婚再婚,不再强制要“媒妁之言,父母之命”。
  《唐律·户婚》规定:已经成年儿女在未获得双方父母答应,就已经私自同居并且明确了婚姻关系的,政府给以认同,不犯法;只有未成年的孩子私自同居而不征得监户人同意才算违法。
  对于离婚,这部“婚姻法”也有明确的规定,这包括协议离婚,促裁离婚,强制离婚。
  一、协议离婚就是指男女双方相处不和谐,经心平气和商讨后认为这段婚姻已经没有存续下去的可能而自愿分手,即“和离”。
  二、促裁离婚,指由男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出妻”。
  三、强制离婚。男女双方只要任何一方出现有“义绝”者,必须强制离婚。“义绝”包括男方对女方家族、女方对男方家族的殴杀罪、奸杀罪和谋害罪。经政府审查判定,只要一方触犯了义绝的,即强制离婚,并惩罚不肯离婚的人。
  根据史书的记录,唐代的皇帝女儿中再婚的就有二十九人之多,甚至有五个女儿是三嫁。著名的襄城公主、太平公主,都曾改嫁。
  所谓“上行下效”上层风气如此,下层也纷纷仿效。在民间,普通的平民百姓中也出现了许多已婚妇女与别的男人私奔、私通的事例。
  唐代婚姻制度规定,如果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偷腥”,妻子也可以在“不相禁忌”的情况下,有权享有与丈夫一样的婚外偷情的自由。唐人的笔记小说《柳毅传书》,就是从当时社会男女的自由再婚的例子再创作出来的。     据《各界文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