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百姓再婚曾是古代官员政绩

近报 新闻    时间:2018年05月25日    来源:近报


  鼓励百姓再婚曾是古代官员政绩

  古今中外,男婚女嫁都算是人生大事。在中国传统的礼法观念中,婚姻被视为“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礼记正义》卷六一)。既然是礼法的要求,官方对于婚姻年龄的规定必然会细化且以成文法规的形式公布出来。《周礼·地官·媒氏》中提倡“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
  从汉朝开始,官方规定了对于“剩女”的惩罚措施:“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汉书·惠帝纪》)即按照正常人五倍的算缗额度来征收对大龄未婚或失婚女性的经济惩罚。很明显,这是汉初鉴于人口稀少、鼓励人口生育的状况而制定的对策。
  在唐代第一条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出现在唐太宗时期,规定结婚年龄为男二十岁,女十五岁以上。《通典》记载,贞观元年(627)二月诏:“其庶人男女无室家者,并仰州县官人以礼聘娶,皆任其同类相求,不得抑取。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及妻丧达制之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婚媾,令其好合。”(《通典·嘉礼》“男女婚嫁年几议”条)这不仅告诉我们唐朝人结婚的年龄条件,还强调了作为州县的地方官,有促进并提高当地结婚率的硬性要求。
  与汉代针对“剩女”的经济惩罚措施类似,唐代对于尚处于生育年龄的丧偶男子、寡居妇女提出了鼓励再婚的号召。当然,这不仅仅是政府的口号,也是对地方官员的考核标准。唐太宗朝就有《令有司劝勉民间嫁娶诏》,其中记载:“刺史县令以下官人,若能婚姻及时,鳏寡数少,量准户口增多,以进考第,如其劝导乖方,失于配偶,准户减少,以附殿失。”如果地方官做到了劝导有方,当地单身男女实现了“婚姻及时”,再根据户口增加的多寡作为地方官劳考进叙的依据。为了增加人口、鼓励人口再婚育,唐太宗将婚嫁情况作为考核官员升迁降黜的标准,这种调节政策与汉初如出一辙。
据《中国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