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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抢救超时不算工伤近报 新闻 时间:2016年09月16日 来源:近报
按照现行条例,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脑死亡后如果家属坚持继续治疗呢?深圳某企业员工家属童先生,就因为妻子继续治疗无法认定为工伤,从而与深圳市人社局打起了官司,但童先生的诉讼请求被深圳市盐田区法院驳回了。
晕倒车间送医院 童先生,39岁,是深圳一制鞋工厂的员工,他与妻子程女士同在一个工厂上班,两人育有3子女(男童6岁,女童10岁,女童14岁)。童先生告诉记者,就在妻子去世前一个月,程女士下班后总觉得身体疲乏,哪知道在2015年12月29日,她在公司厂房车间突然倒下就再也没有醒过来。当时突然晕倒、神志不清的程女士被紧急送往深圳龙岗中心医院。 记者从深圳龙岗中心医院作出的死亡记录中看到,程女士因病情严重,于2015年12月29 日10时48分转入深圳龙岗中心医院抢救。医生入院诊断为右侧小脑出血破入脑室系统;脑疝形成;脑室积血;脑积水;吸入性肺炎。 据抢救经过记载,程女士在深圳龙岗中心医院入院时,上了呼吸机,急诊行双侧额角锥颅脑穿刺外引流手术,术后程女士意识依旧是深度昏迷,病情不可逆发展,医院再次向患者家属交代病情,告知病情危重性,随时可能出现死亡。随后,程女士病情持续危重,神志深昏迷,无自主呼吸,脑干等各种反射均消失。 次日(12月30日)院方告知家属,程女士已基本脑死亡,没有抢救价值,劝原告放弃治疗。童先生仍坚持要求医生尽一切力量继续抢救。12月31日3时40分,程女士无血压,无自主呼吸,院方再次告知可以放弃抢救,但童先生心有不甘,继续要求医生抢救。直至2015年12月31日13时35分,程女士被宣布抢救失败临床死亡。 因超“48小时”不属工伤 既然妻子程女士是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身亡的,是否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童先生说,当时按照他和工厂的想法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于是,程女士所在的工厂为程女士向深圳市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但令童先生始料不及的是,深圳市人社局作出不予以工伤认定的回复。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在第十条(一)中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深圳市社保局认为程女士在车间突发疾病,送医院抢救“超过48小时”,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第十条规定,因此认定程女士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 妻子明明是在上班时间突发疾病倒地,在抢救未到48小时的时间里,医院已经告知童先生,程女士基本脑死亡,病情不可逆,没有抢救价值,劝告放弃抢救了。只因童先生对妻子的不舍,心有不甘才坚持要求医生继续用药,导致宣告死亡时间超过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48小时,而无法为妻子程女士认定工伤。 对此,童先生百思不得其解,最终将深圳市人社局告上法庭,要求各方说法。但是,童先生一方的诉讼请求被深圳市盐田区法院驳回。 据《新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