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公司无保价限额之说

近报 新闻    时间:2017年03月03日    来源:近报


  点评律师:胡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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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法》不适用快递公司
  根据《邮政法》的规定,邮递保价限额只适用于邮政企业,而不适用于普通的私营快递企业。由于本案件当事人一方为私营快递企业,因此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规定单笔快递损失的赔偿上限,这并不违反民法意思自治的精神。
  在本案中,寄件人并未办理保价,故若按照快递合同条款执行,快递公司有权在合同的约定范围内履行义务进行赔偿,寄件人得到的赔偿相较于瓷器的价值会少很多。若寄件人办理了保价,寄件人与快递公司通过保价条款的约定可以对瓷器的整体价值进行保价,在支付保价费用后可以获得全额赔偿。
赔偿依据是过错认定
  格式合同,通俗来讲就是有关条款全部或部分由当事人一方预先确定的合同。例如,我们寄快递填写的快递单背面就有相关的合同条款内容,当寄件人在快递单上签名并交付快递费后,该合同即成立并生效。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下列情况下格式条款无效:条款本身具有无效情形的;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的,或者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具体到本案中,双方缔约合同后,快递方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即将邮寄物品安全送至目的地。但是因快递公司的种种原因导致瓷器受损,其并未审慎履行合同义务,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点并没有争议。
  问题的关键在于快递公司究竟应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这需要分情况看待:若快递方在邮寄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所邮寄的瓷器受损的,属于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快递企业应向消费者全额赔偿。若快递方在邮寄过程中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那么格式合同条款有效,快递方按照合同约定做出赔偿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