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年终奖也应按合同发放

近报 新闻    时间:2017年10月20日    来源:近报


  小张于2014年9月23日进入公司工作,担任公司运营总监,合同期限自2014年9月23日至2020年9月15日,年度总收入为税前人民币72万元。
  劳动合同附件约定“在任何情况下,本合同有效期内的前两年,28万元的年度最低奖金是被保证的”。2015年10月29日,小张以小孩出生需照顾为由提出辞职,公司同意,小张办理工作交接后于2015年11月28日离职。2016年2月28日,小张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按比例支付2015年度奖金256666元。2016年4月24日,仲裁委裁决对小张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小张不服该裁决,上诉至法院。
  小张认为,劳动合同中约定任何情况下年度奖金最低数额是28万元,该数额为加入公司之前通过协商确定,是加入A公司的前提条件。公司应当支付2015年1月至2015年11月期间年度奖金256666元(28万元/12×11月)。
  公司认为,根据全体工会人员通过并由小张作为高层参与讨论、同意发布并实施的2014年最新版员工手册中规定,员工主动离职,公司不予发放年终奖金。双方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小张应当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因此小张要求公司支付年度奖金的理由不成立,公司不同意小张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附件中约定小张可以享受的最低年度奖金是28万元,且协议中表述原文是“在任何情况下,本合同有效期内的前两年,28万元的年度最低奖金是被保证的”。据此条文的理解,该28万元的年度最低奖金的支付不存在任何前提条件,公司应当按此约定履行义务。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与小张签订的劳动合同相关附件明确约定本合同有效期内的前两年,28万元的年终最低奖金是被保证的。表明小张在与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起的两年之内,有权获取最低额度28万元的年终奖金,并排除公司以任何理由剥夺小张享有该项待遇。
  所以最终判决,公司立即向小张发放2015年度的年终奖,总计256666元。
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提醒:当员工与公司发生矛盾,公司依照规章制度来处理是错误的选择,必须要依照劳动合同上面的规定来处理。
据《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