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矜老原则”

近报 新闻    时间:2017年10月20日    来源:近报


  我国早在周朝法制中已有矜老恤幼的思想,《周礼》规定有“三赦”:“一赦曰幼弱,二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即对老人、小孩、残疾人犯罪不施加刑罚。先秦儒家继承了周初统治者的思想,主张适用刑罚时要矜老怜幼,以体现仁恕之道。汉律同样贯彻了这一原则,据《汉书》记载,汉惠帝曾诏曰:“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完之”,一说为保持身体发肤完整,不施加肉刑。此后汉宣帝又下诏规定,年满八十的老人的处刑范围限定在诬告、杀人、伤人三种罪行,除此之外的其他罪行一律免予处罚。此后的汉代皇帝基本上都对老人除杀人外,皆免予处罚,并逐渐定型化。
  经过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至唐时矜老原则已趋于完备。唐律对老年人犯罪进一步细分。凡七十岁以上,只要没犯死罪都可以用钱来赎罪;八十岁以上犯死罪者,则由司法官确定依律是应斩或应绞,奏明皇帝听候发落;九十岁以上的人即使犯死罪,也不得处以刑罚。唐律以七十、八十、九十岁为限,采取了不同的减免处罚措施。此后,矜老原则基本为各朝所延续。
据《老年生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