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同学捡书摔伤学校担过错责任

近报 新闻    时间:2018年01月12日    来源:近报


  2016年4月8日,高二学生小徐像往常一样,吃完早饭回到教室准备晨读,此时同学小金发现课本上有虫子在爬,吓得把书一扔,书本掉在教室外窗台下沿处。热心的小徐为了帮小金捡书,一只脚跨到了窗台外,另一只脚在室内,不料,在弯腰捡书时不慎从二楼坠落,造成骶骨骨折、左耻骨和坐骨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2017年4月,小徐把学校告上了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要求学校支付其人身损害赔偿13万余元。近日,在承办法官主持调解下,学校自愿赔偿小徐因涉案事故造成的损失7000元。
  说法:该案的承办法官表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结合到本案,小徐在事发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受到侵害时,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小徐应当举证学校存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形。捡书时,小徐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未考虑到爬出窗外捡课本可能产生的后果,自身存在重大过错;而学校已经对学生作安全教育、管理,在事发后又积极对小徐进行救治,故不存在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形。
据《安徽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