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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脑梗后失能 儿子代为起诉离婚近报 新闻 时间:2018年03月02日 来源:近报
老人脑梗失能
协议离婚未果 2002年,63岁的退休教师张先生结识了小自己3岁的赵女士,两人于次年1月步入婚姻殿堂。虽然双方都是再婚,但10年间相互照顾、恩爱有加。 2013年6月,年已74岁的张先生突发脑梗中风。在医院里照顾了10余天后,赵女士不辞而别,再也没有回来。 出院后,张先生吐词不清,丧失了自理能力,一直由儿子照顾。2013年,张先生、赵女士曾准备协议离婚,但因张先生卧病在床,离婚未果。 2017年,赵女士向张先生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汉寿县人民法院提交申请,申请宣告张先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汉寿县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宣告张先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儿子张某甲为其法定监护人。 两度起诉离婚 儿子代诉终调离 2017年,张先生向汉寿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其与赵女士离婚。 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已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丧失了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其以原告身份提起离婚诉讼属无效的民事行为。据此,汉寿县人民法院驳回了张先生的起诉。 在张先生起诉离婚案遭法院驳回后,考虑到父亲与继母赵女士之间的现实关系,张某甲作为父亲的法定监护人,以继母未尽到妻子的责任为由,向汉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张先生与赵女士的婚姻关系。 汉寿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主持了调解。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先生与赵女士离婚。 说法 为何张先生与赵女士的离婚案,第一次起诉被驳回,第二次又被法院调解离婚了呢? 这里要注意两次起诉的区别:第一次是张先生“自行”提起诉讼,第二次是张先生的法定监护人代理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在此条的措辞中,特别提出要“其他监护人”,也就是说,配偶不能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提起和自己的离婚诉讼。 据《常德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