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取得遗赠不单靠一纸协议

近报 新闻    时间:2018年03月30日    来源:近报


  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协议的维系需要双方彼此间的高度信任和良好沟通。合法有效的遗赠抚养协议受法律保护,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上述三个条件须同时满足,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意思表示需明示作出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本案中,遗赠抚养协议系耿某委托律师草拟制作,从录制的现场视频来看,耿某的律师向老郭宣读协议内容,老郭既没有明确的自主意识表示只是简单附和,也没有在协议上签字,所谓的手印也是在保健品销售人员的协助下摁的,即老郭并未明示作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见证人是保健品销售员和兼职保姆冯某,这些人与耿某均有利害关系,即该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法院对该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是老郭真实意思表示无法确认,同时对协议和视频录像的合法性关联性不予采信。
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的取得必然有义务的付出,义务的付出也对应权利的取得。本案中的遗赠扶养协议内容对耿某的扶养义务只有生养死葬概述,并无具体约定,而对老郭的义务设定明显较多,且所有的扶养支出均是他的财产支付,同时排除了用遗赠房产支付扶养费用,限制了老郭的财产处分权,该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有偿的法律行为。按照协议,扶养人应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才能享受受遗赠的权利。本案中,遗赠抚养协议于2016年1月签订,同年7月耿某即不再照顾老郭。耿某没有履行约定的生养死葬义务,在老郭出现褥疮和昏迷病情后未及时送医,也没有及时通知其子女送医,存在重大过错。即便遗赠扶养协议有效,耿某也因未履行遗赠扶养协议中的义务,而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综上所述,本案中,遗赠抚养协议是否是遗赠人老郭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法确定,但内容违反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且扶养人耿某未按协议履行扶养义务,故秦淮法院认定该遗赠扶养协议无效,驳回耿某要求继承房产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