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裁定送达之日起房屋已经易主

近报 新闻    时间:2018年05月25日    来源:近报


  对于向某破坏房屋的行为,有网友表示“法院没有做好保全和移交工作,应该法院负责。”“成本低造成的各种行为。“破坏他人财产,应该判刑了”。该县执行局法官的观点:“向某的做法属于恶意毁坏法院查封的东西,法院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
  可以说,网友和执行法官的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从法律上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拍卖成交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也就是说,在拍卖裁定送达庞女士之日起,该房屋的所有权已经归庞女士所有,室内的装修作为房屋的附属物、添附物,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也均随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同时,转移归庞女士,这一点是明确的。既然房屋以及室内装修已经归庞女士所有,向某毁坏房屋结构以及室内装修的行为,的确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从报道中可以看出,庞女士对向某可谓仁义至尽,本来从法院把拍卖裁定和相关手续送达庞女士之时,她就可以合理合法的入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本案法院对拍卖房屋可能采取了查封措施,但未予以贴封条,被执行人向某原来还暂时居住在涉案房屋内,这在法律和实践中也是允许的。但庞女士本来可以采取法律措施,申请法院强制对方迁出房屋搬出向某物品,但庞女士出于对向某一时没有住处等困境的同情,给向某寻找住所的过渡时间,向某对此本应予以感谢,但向某事穷势蹙,却以怨报德,完全辜负了庞女士的善意,一再拖延搬家,并在最终搬走之时,毁坏房屋以及装修。所谓“平生不做皱眉事,天下应无切齿人”。向某的做法,一方面触犯了法律,另一方面也严重违反诚信原则和基本道德,遭到广大网友的谴责。而庞女士面对房屋被毁坏的现实,再次接受了向某的低价赔偿和道歉谅解了向某,可谓局量宽大。而向某也的确应该从此事件中吸取教训,深刻反思,学法懂法并且学会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