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发银行635万理财产品到期无法兑付

近报 新闻    时间:2017年11月03日    来源:近报


  给我们销售理财产品的是银行的理财经理,钱是在银行柜台转的,银行怎么说和自己没关系呢?”因购买的理财产品到期后无法兑付,4名客户将浦发银行告上法庭,涉案金额高达635万元。
  刘芳是浦发银行的VIP客户,2014年6月18日理财经理戚某向其推荐了一个理财项目,说是“一个棚户区改造的政府项目,是银行代理,产品可靠”,刘芳当即购买了一年期、两年期产品各100万元。
  同年9月,每三个月一次的分红期刚到,戚某就打电话说要给利息了,果真有5万余元利息到账。但到了12月,却未收到利息,她问戚某,对方说到期后本金、利息一起给。然而,一年期的产品到期后仍未收到钱,“戚某一直以各种理由往后推”。眼见找理财经理无用,刘芳开始找银行,但始终没解决。
  崔鹏也是该行VIP客户,他的理财经理也是戚某,“2014年1月,她给我销售了一个理财产品,我给她指定的账户汇了200万元,只是在那年7月收到10.5万收益,到期后也没收回本金和收益。”
  此外,还有两位女士分别购买了130万元和105万元的理财产品。记者注意到,刘芳购买的是江苏一个棚户区改造基础建设基金,手中有一份募集说明书和一份合伙协议,封面上并列着基金管理人和浦发银行的LOGO,内文中并没有银行公章。其他几人所持的材料与刘芳的大同小异,只是项目名称不同。
  为了挽回损失,上述客户委托了律师调查,律师先后到这几个项目所涉的外地公司了解情况,多家公司出具澄清函,否认涉及这些基金项目。
  今年3月,刘芳将浦发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其本金200万元、收益29万余元及逾期履行利息24万余元。7月该案件开庭审理,浦发银行辩称,原告购买的理财产品不是浦发银行发行的,不应向其要求赔付;理财经理是推荐而非销售,理财经理的行为非职务行为,是其个人行为,谁支付收益就是谁的产品,原告收到的收益不是银行支付的。
  在质证阶段,原告方称在募集说明书、合伙协议的封面上,均有浦发银行的LOGO和文字。对此,浦发银行并不认可,称与银行无关,并称客户的转款不是转到该银行账户。
  围绕着理财经理戚某是否职务行为、银行是否存在过错及是否与原告损失存在因果关系等焦点问题,双方进行了辩论。刘芳说,法官专门询问了在销售(银行所称推荐)该理财产品时戚某是否身着银行工装、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进行,“银行没有否认”。       华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