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不包括对劳动者个人评价

近报 新闻    时间:2017年12月15日    来源:近报


  最近,在北京工作的王强斌因上家公司一直不出具离职证明,导致下家新公司迟迟未能录用他。其实和王强斌一样,被卡在一张离职证明上的人不少。
  《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但这张小小的离职证明,并未引起某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足够重视。
  “有的单位不开离职证明,或在离职证明上书写不利于求职者的评价,有的劳动者甚至不知道要开离职证明,这些都可能阻断劳动者的求职路。”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保全提醒,离职证明看似薄纸一张,其实关乎劳动者的多项劳动权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谨慎对待。
  “单位必须给离职员工开离职证明。”杨保全表示,《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单位在开具离职证明时也不能任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其中,并不包括对劳动者的个人评价。“如果单位在离职证明上所写的、对离职员工不利的解聘原因是编造的、莫须有的,那么单位就侵犯了离职员工的劳动就业权。”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瑞雷说。
据《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