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拓展受伤单位是否担责?

近报 新闻    时间:2017年12月15日    来源:近报


  案情简介】
  小张系某大学的应届毕业生,入职北京市某公司。公司与其签订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双方约定通过试用期考核后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小张进入公司后,正赶上公司一年一度的拓展训练,在户外项目中,小张不慎从高处跌下,造成腿部骨折。公司在仅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后,以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未建立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小张任何后续费用。

【法律分析】
  公司以双方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为由认定与小张未建立劳动关系,此理由是不成立的。公司仅约定了试用期,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视为双方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自小张入职该公司之日起,双方就签定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
  小张因为按照公司的安排进行拓展而受伤,虽然与工作内容无直接关系,但属于公司工作内容的延伸,依据工伤保险的无责任补偿原则,小张应属于法律上的其他情形,公司应当为小张的意外承担工伤赔付责任。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国家之所以规定企业为职工有强制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是为了让因公受伤和死亡的职工都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故在单位未履行该强制义务的情况下,一切费用需要由企业自行负担。
据湖北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