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职工医保新政执行

连缴6个月可享待遇,最高支付限额25万元

近报 新闻    时间:2018年01月05日    来源:近报


  1月1日,《烟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正式实施,新《实施办法》在原来的基础上对享受医保待遇的条件、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生育待遇享受条件等做出调整。
  对于享受医保待遇的条件,原政策规定“新参保或重新参保的职工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连续缴费满一年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50%执行;不满六个月的,不予支付”。调整后放宽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将连续缴费期限缩短为六个月,即新参保或重新参保的职工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连续缴费满六个月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另外,新《实施办法》对最高支付限额进行了调整。烟台市原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8.5万元。调整后规定,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不能超过最高支付限额。
  为适应职工异地生育的实际需求,烟台市人社部门对异地生育有关规定进一步进行了完善,女职工经批准回原籍或异地工作到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4300元的定额标准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而对于省内跨地区职工生育保险转移接续的问题,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为职工连续足额缴纳一年以上生育保险费。
  此外,新《实施办法》还将女职工保胎类疾病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据胶东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