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无遗产继承,网贷无权追债

近报 新闻    时间:2018年03月09日    来源:近报


  本案中李某不堪校园贷的压力,在宾馆自杀,李某死亡后,校园贷能要求李某的父母偿还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债务人死亡的,债务人的继承人应该在其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清偿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可见,如果死者有遗产并且已经由死者的父母继承,才可以要求其父母在继承范围内来偿还。具体到本案,李某作为大三学生,本身并没有经济收入和财产,其死亡后,李某的父母并没有义务来偿还李某的债务。
  宾客在宾馆中自杀,宾馆是否要承担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般情况下,自杀是死者的故意行为,是其自己的行为结果,且无法预见,因此避免宾客自杀不是宾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宾馆对宾客自杀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如果宾馆确实延误了救助李某的时机,是否要承担责任?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宾馆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如果有过错,则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宾馆在了解到宾客在住宿期间有可能自杀的,应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制止宾客自杀,否则是宾馆未尽最大之谨慎注意义务,未将宾客的生命安全考虑放在首位,因延误救治时间导致宾客死亡的,宾馆应承担相应比例的违约赔偿责任。
  李某的自杀为我们再一次敲响校园贷的警钟,作为直接的教育机构应当担负起相关的教育和治理义务,对在校大学生进行“校园贷”相关的普法教育,提高学生的思想意识,也应当加强学校环境的监管,阻止不规范的“校园贷”进入校园,同时对于陷入“校园贷”的学生进行挽救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