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借款结婚后仍需偿还

近报 新闻    时间:2018年03月09日    来源:近报


  2013年6月,周某(男)与赵某(女)在朋友聚会上相识并坠入爱河,2014年2月,赵某向周某借款四万元,并写下欠条,注明日后一定偿还。但借款还未偿还,双方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成为夫妻,借款一事双方此后都未提及。2015年8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此后,周某提出让赵某偿还在恋爱期间所借的四万元。但赵某认为,双方之间的借款,已经成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自己无需再偿还周某的借款。协商无果,周某将赵某告上法庭,要求赵某偿还四万元借款。
  经法院审理作出判决,被告赵某偿还周某借款四万元。周某借给赵某的钱款是在恋爱期间,这属于周某婚前个人财产,此钱款不因婚姻关系的缔结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赵某所写的欠条体现了周某与赵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赵某所借的钱款用于自身生活,并非用于二人结婚时夫妻财产购置或者婚后生活,不存在债务婚后抵消或部分抵消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赵某应当偿还周某的借款,故法院作出此判决。
  链接:夫妻个人财产认定:(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据《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