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人员操场被撞,学校担责两成

近报 新闻    时间:2018年03月09日    来源:近报


  案件回放:年近花甲的马某,每天晚饭后都会到家附近的大学操场跑上一圈。一天他如常在跑道上慢跑时,被一个正在接球的小伙子朱某撞到,小伙子后转身时,右手手肘撞到了马某的左腹部。马某觉得腹部很痛,随即报警,被紧急送往医院。经医院诊断为脾破裂,并马上进行了脾切除手术。后经司法鉴定,马某构成八级残疾。出院后,马某将朱某与上述大学诉至法院,要求赔偿30万元。近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撞人者与学校方面分别承担60%及2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20%。
  说法:经调查,被告朱某踢球的红土区域与跑道紧密相连,且不是踢球区域,增加了意外事故发生的风险;在接球过程中其背向跑道快速移动、接球后迅速转身,对可能撞到跑道上人员的风险放任不管,对事故发生存在明显过错,故其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涉案大学作为操场的管理人,红土区域并非绿茵场地,不能作为足球场地使用,但其既未在醒目之处设置警示标志及警示用语,又未对朱某等人的不当行为加以纠正及制止,因而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故其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另外,原告作为成年人,对周边环境的潜在危险本应有一定的预判能力,事发时红土区域处于原告可察范围内,其对于背向自己跑动的朱某未能及时避让,因而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    据《科教新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