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理应鼓励劝烟者正义行为

近报 新闻    时间:2018年02月02日    来源:近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般而言,构成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需要具备以下要件:一是行为人存在致害行为,二是存在损害事实,三是致害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只有同时具备以上要件,行为人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在该案件中,虽然客观上存在段某死亡的事实,但是杨某主观上并没有侵害段某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根据监控录像等证据显示,杨某的劝阻行为并没有超出合理限度,其也没有和段某之间发生肢体冲突,其劝阻行为本身并不会造成段某死亡。因此,难以认定杨某的劝阻行为和段某死亡之前存在因果关系,也难以认定杨某的行为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该条款是公平分担损失的规定,但该条适用的前提是致害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由于难以认定杨某的劝阻行为和段某死亡之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无法以上述条款为依据判决杨某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法律具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功能。
  法律的作用不仅仅包括定纷止争、维护个人合法利益,其还具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功能。例如,《民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了其立法宗旨包括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不仅危害吸烟者自身健康,更对周围被迫吸收二手烟的社会公众产生危害,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杨某劝阻段某吸烟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公共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其劝阻行为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和公益性。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应该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予以肯定和鼓励。唯有此,才能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良好公共环境的创造,激发社会公众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秩序维护和和谐社会建设。
  点评律师:张百灵
山东师范大学法学系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