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雪时被同学铲伤谁担责?

近报 新闻    时间:2018年02月02日    来源:近报


  问:张亮和王虎是某学校六年级的同班同学。2016年3月3日,该班班主任按照学校要求,组织本班学生利用课间时间清理校园内的积雪。王虎在扔雪时,铁锹甩到了张亮左侧面颊,致挫裂伤。学校立即将张亮送到医院就诊。经治疗,伤口长好了,可张亮脸上留下了一道疤痕。事发后,王虎的家长给付了3000元钱。他们表示这是学校组织的活动,自己只应承担20%至30%的责任。学校则称,学校每学期都制定有室外教育活动方案,开学第一天班级就上了安全课,学校尽到了合理的教学职责,也不是实际的侵权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被铲伤同学的损失到底该有谁承担呢?张亮家长将王虎及其家长、学校告上了人民法院。
  答: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损害事件发生于校园未成年限制行为能力人之间。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综合案情后,法院根据王虎和学校对于张亮损伤的过错程度,判定王虎承担70%的责任,学校承担30%的责任,判令两被告在各自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原告医疗费14733元、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3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科教新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