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刻字立碑最高罚20万元

近报 新闻    时间:2017年08月04日    来源:近报


  八月暑期,进入旅游旺季,一些地方旅游新规也即将开始实施。5月19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在原条例基础上,对保护要求、规划管控等关键问题进行制度创新,并加大了对破坏资源的惩戒力度。其中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刻字立碑情节严重的最高罚款20万元。
  《条例》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演艺活动或者刻字立碑、设立雕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圈占摄影、摄像位置,向摄影、摄像游客收取费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超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确定的地点和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据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