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中的民事责任分担,需参照过错大小

近报 新闻    时间:2017年09月22日    来源:近报



  男子酒后意外坠楼案件涉及到共同侵权问题,所谓共同侵权是指数人基于共同过错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本案是因樊某的个人过错、樊某同行未尽到合理保护义务及KTV的护栏问题共同导致樊某死亡,涉及共同侵权的问题,就本案我们逐一来看下各侵权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该案件涉及到共同侵权问题,多个侵权行为间接结合造成的损害后果的责任分担一直是民事纠纷中的热点问题,从本案来说,我们逐一来看下各侵权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一,樊某承担主要责任的法律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任何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均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本案中,樊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娱乐场所酒后乱性,在他人劝阻后仍借酒闹事,在踹门时未注意自身安全,其坠楼死亡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樊某同行朱某、李某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当事人之间基于聚餐、旅游等共同行为形成了某种特定的关系,并基于此种特定关系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合理的信赖,在樊某醉酒的情况下,其同行朱某、李某应当履行相互照顾、保护的合理注意义务,保障樊某的人身安全。本案中,朱某、李某在导致樊某死亡的事件中存在过失,应当依照过错责任原则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第三,KTV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组织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因KTV栏杆高度不符合实际要求也是导致樊某坠亡的一个重要原因,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KTV经营业应当承担补充责任。